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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024882 號
要旨
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立遺囑人誤將其妻之原有財產認為其所有之財產,列入遺囑中分配,其情形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前段規定
全文內容
本案依來函所述,立遺囑人誤將其妻之原有財產認為其所有之財產,列入遺囑中分配,其情形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前段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之意旨將其妻之原有財產自夫遺產中除去,再依夫遺囑原意所定應繼分之比例分配,惟應注意法定特留分之規定。倘無法探求遺囑人之原意時,似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有關法定應繼分之規定分配,或由全體繼承人提出書面協議書申辦繼承登記。本案當事人如仍有爭議,宜請其循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