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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79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國有土地買受人發現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於瑕疵擔保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得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溢繳價款疑義

主旨

關於國有土地買受人發現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於瑕疵擔保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得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溢繳價款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二年八月三日台財產二字第八二○一五一二三號函。

二 按國有財產局代表國庫出售國有土地之買賣行為,屬於私法上之契約行為,應適用私法之規定 (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關於出賣之物具有瑕疵 (例如房屋坪數短少等) ,而出賣人有溢收價金之情形時,買受人得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退還溢繳價款乙節,學者雖有採否定意見者,惟實務上向採肯定見解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八八一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六一號判例、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七七號判決、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第一○九頁至第一一九頁參照) 。本件國有財產局代表國庫出售國有土地,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致買受人溢繳價款,依照首揭說明,應適用私法 (即民法) 之規定,又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買受人縱於物之交付後六個月間未行使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依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七一六號判例意旨,該六個月係屬無時效性質之法之期間) 仍得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退還溢繳價款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79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國有土地買受人發現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於瑕疵擔保請求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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