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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3897 號
要旨
海軍陸戰隊下士劉○宏君因遭電擊成殘之國家賠償協議數額計算及總額,喪失勞動能力賠償金、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金及慰撫金等部分,尚屬適當
主旨
奉 交下國防部所報海軍陸戰隊下士劉○宏君因遭電擊成殘,請求國家賠償,經賠償義務機關海軍總司令部與請求權人之父達成協議賠償新臺幣 (以下同) 五百五十五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元整,囑本部核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院臺防字第○九一○○四二三四一號函。
二 本件國家賠償協議數額之計算及總額是否允當,本部意見如下:
(一) 關於喪失勞動能力賠償金 (一百二十三萬一千七百九十五元) 部分:查喪失勞動能力賠償金之計算,係以請求權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四號判例參照) ;並輔以請求權人是否有固定職業、能否提出薪資證明作為具體個案認定之準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二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參照) 。本件考量請求權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爰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每月最低工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扣除請求權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每月可領取贍養金一萬零九百四十五元,以一年勞力損失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元 (即四千八百九十五元乘以十二個月) ,依請求權人退伍年齡 (二十二歲) 算至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 (六十歲) ,其喪失勞動能力期間為三十八年,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而得上述金額,似無不妥。
(二) 關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金 (看護費) (三百五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元) 部分: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賠償,其金額之酌定,無論係依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協議成立之案件,尚無一定標準,需視具體個案情況而定。查本件請求權人於留醫期滿後如進入榮民之家就養,當無增加支出之問題;如在外就養,其看護費部分,以每月二萬五千元計算,扣除在外就養每月可領取之就養金一萬三千一百元,經計算每年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費用為十四萬二千八百元,自其留醫期滿退伍年齡 (二十二歲)算至國民平均壽齡七十二、八三歲止,共計五十年,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而得上述金額,尚稱允當。
(三) 慰撫金 (八十萬元) 部分: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以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號判決參照) ,綜合認定之。本件慰撫金衡酌請求權人為海軍陸戰隊義務役預備士官、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已成植物人狀態與無謀生能力之痛楚等因素,認以賠償八十萬元為適宜,尚屬適當。
三 檢還來函所附「海軍總司令部國家賠償事件卷宗」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