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98 條(債務履行之拒絕)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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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98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的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Q · 被詐欺、脅迫簽下的債權憑證,時效過了還要付錢嗎?
依民法第 198 條,如果對方是用侵權行為(詐欺、脅迫)對你取得債權,即使你「主動請求廢止該債權」的權利已因時效消滅,當對方拿著這個債權來要求你履行時,你仍然可以拒絕給付。關鍵在於要證明該債權的源頭是侵權行為。這是「被動抗辯」,只有在對方主張債權的那一刻才能行使。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有人騙了你簽下一張本票,你被害了卻沒在兩年內提告撤銷,兩年時效一過,你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上已經死了。對方拿著那張本票來跟你要錢,笑著說你已經不能告他了。這時候 198 條站出來說:「慢著。」這條是一個不起眼但極度狡猾的條文。它說:雖然你主動要求對方把這個詐得的債權廢止的權利已經因時效而消滅,但當對方來找你履行這個債權時,你仍然可以拒絕履行。換句話說:你沒辦法主動出擊把它消滅,但你可以被動防守不讓它實現。這是法律給被害人的最後一道盾牌:時效只吃掉你的劍,吃不掉你的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98 條規定,當債權人係以侵權行為(如詐欺、脅迫)對被害人取得債權時,被害人請求廢止該債權的權利即使已罹於時效,仍得於對方請求履行時拒絕給付。本條將「主動撤銷權」與「被動抗辯權」分離:時效僅消滅前者,被害人仍保有拒絕履行的防禦地位,避免加害人因時效制度而從侵權行為中額外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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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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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98 條是什麼?▾
規定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被害人的廢止請求權即使時效消滅,仍可在對方討債時拒絕履行。
Q2廢止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被害人請求把侵權行為所生債權消滅的權利,性質上是形成權,會因時效而消滅。
Q3時效過了為什麼還能拒絕付錢?▾
時效消滅的是主動廢止的攻擊權,本條保留被動拒絕履行的防禦權,兩者分離。
Q4民法 198 條怎麼主張?▾
在收到催告或訴狀後,於答辯中主張該債權源於侵權行為,依本條拒絕履行。
Q5民法 198 跟 144 條差在哪?▾
144 是一般時效完成後的拒絕給付權;198 專指侵權行為所生債權,且免去自己證明時效。
Q6對方把侵權債權轉賣給第三人還能用嗎?▾
原則可以,依民法 299 條債務人對受讓人得主張原有抗辯,但第三人可能主張善意。
Q7民法 198 條有沒有獨立時效?▾
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本身無獨立時效,只要對方主張債權即可隨時提出。
Q8純粹被詐欺簽本票適用民法 198 條嗎?▾
若本票取得過程構成侵權行為(詐欺、脅迫),於對方執票求償時可主張本條拒絕履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198條 | 民法144條 |
|---|---|---|
| 適用範圍 | 限侵權行為所生債權 | 一切罹於時效的請求權 |
| 權利性質 | 被動拒絕履行抗辯 | 時效完成後拒絕給付抗辯 |
| 舉證重點 | 證明債權源於侵權行為 | 證明請求權時效已完成 |
| 可否主動行使 | 否,僅於對方求償時 | 否,僅於對方求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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