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重點摘要民法第 198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的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Q · 被詐欺、脅迫簽下的債權憑證,時效過了還要付錢嗎?
不一定。民法 198 條讓你在對方來討時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 198 條,如果對方是用侵權行為(詐欺、脅迫)對你取得債權,即使你「主動請求廢止該債權」的權利已因時效消滅,當對方拿著這個債權來要求你履行時,你仍然可以拒絕給付。關鍵在於要證明該債權的源頭是侵權行為。這是「被動抗辯」,只有在對方主張債權的那一刻才能行使。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有人騙了你簽下一張本票,你被害了卻沒在兩年內提告撤銷,兩年時效一過,你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上已經死了。對方拿著那張本票來跟你要錢,笑著說你已經不能告他了。這時候 198 條站出來說:「慢著。」這條是一個不起眼但極度狡猾的條文。它說:雖然你主動要求對方把這個詐得的債權廢止的權利已經因時效而消滅,但當對方來找你履行這個債權時,你仍然可以拒絕履行。換句話說:你沒辦法主動出擊把它消滅,但你可以被動防守不讓它實現。這是法律給被害人的最後一道盾牌:時效只吃掉你的劍,吃不掉你的盾。
民法第 198 條規定,當債權人係以侵權行為(如詐欺、脅迫)對被害人取得債權時,被害人請求廢止該債權的權利即使已罹於時效,仍得於對方請求履行時拒絕給付。本條將「主動撤銷權」與「被動抗辯權」分離:時效僅消滅前者,被害人仍保有拒絕履行的防禦地位,避免加害人因時效制度而從侵權行為中額外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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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法第198條給了你一面防守盾牌:雖然你主動要求廢止這張本票的權利已經因時效而消滅,但當對方拿本票來跟你要錢時,你仍然可以拒絕履行。關鍵是要證明這張本票的取得過程涉及侵權行為(詐欺、脅迫)。內行人提示:這條是被動抗辯,只有對方來追的那一刻才能用,對方沒來追,你不能主動用這條去把本票作廢。
通常可以。依民法第299條,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可以對抗受讓人,除非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且符合特殊規定,所以本條的拒絕履行抗辯原則上能延續到新債權人。內行人提示:但實務上第三人可能主張自己是善意受讓,你需要提出充分的侵權證據來對抗,越早留存證據越好。
規定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被害人的廢止請求權即使時效消滅,仍可在對方求償時拒絕履行,繼受自德國民法 853 條。
被害人請求把侵權行為所生債權消滅的權利,性質上是形成權,會因兩年時效而消滅。
主動請求廢止債權是攻擊權(會罹時效),於對方求償時拒絕履行是防禦權(不受時效消滅影響)。
198 是民事上對侵權所生債權的拒絕履行抗辯,刑法詐欺是國家對行為人的刑事追訴,兩者可能並存。
蒐證證明債權源於侵權行為 → 等對方催告或起訴 → 於答辯中主張依本條拒絕履行 → 請求駁回對方請求。
保全當年詐欺、脅迫的錄音、通訊紀錄、證人證詞,這些是主張本條的舉證基礎。
本條是被告答辯中的抗辯,無需另繳費用;若涉及反訴或本訴裁判費另依請求金額計算。
收到對方催告或訴狀的當下立即在答辯主張,比自己事後發函要求撤銷更有效率。
144 適用一切罹時效請求權但要證明時效完成;198 限侵權所生債權,免去自證時效,舉證重點在侵權事實。
92 是主動撤銷被詐欺脅迫的意思表示(有除斥期間);198 是時效後仍可被動拒絕履行的防禦。
| 面向 | 民法198條 | 民法144條 |
|---|---|---|
| 適用範圍 | 限侵權行為所生債權 | 一切罹於時效的請求權 |
| 權利性質 | 被動拒絕履行抗辯 | 時效完成後拒絕給付抗辯 |
| 舉證重點 | 證明債權源於侵權行為 | 證明請求權時效已完成 |
| 可否主動行使 | 否,僅於對方求償時 | 否,僅於對方求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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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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