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34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十條所規定之五年請領期間,如果立法當時認其係屬時效期間,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該期間之屆滿,僅賦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其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又就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後段規定「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作反面解釋,時效完成後,應許因時效完成而受利益之人得拋棄其利益 (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 。故本件許○珽君因纏訟多年且不知提存法第十二條規定,致逾五年請領期間,依前開條例之規定雖可不予給付,惟為確保當事人權益,若貴部 (財政部) 不欲行使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或願拋棄時效利益而為給付,於法並無不合。

全文內容

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十條所規定之五年請領期間,如果立法當時認其係屬時效期間,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該期間之屆滿,僅賦予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其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又就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後段規定「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作反面解釋,時效完成後,應許因時效完成而受利益之人得拋棄其利益 (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五三號判例) 。故本件許○珽君因纏訟多年且不知提存法第十二條規定,致逾五年請領期間,依前開條例之規定雖可不予給付,惟為確保當事人權益,若貴部 (財政部) 不欲行使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或願拋棄時效利益而為給付,於法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34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十條所規定之五年請領期間,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