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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提存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2. 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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