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存法12

快速跳轉
  1. 1.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2. 2.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12條,提存金應該支付利息,利息的支付是根據實際收取的金額計算的。如果已經支付給國庫的提存金需要根據法定程序退還,國庫也應根據上述利息計算利率來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期限不超過五年。具體範例需要參照該法規的適用情境才能提供。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51225 制定)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書面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

(0620824 全文修正)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利息或紅利,提存所因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應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但作為保證金者,提存人得請求其利息或紅利之交付。

(0961127 全文修正)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對關係人而言,亦應由國庫給付利息,始屬公平。惟給付利息之期限,參照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以五年為限,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本項規定為付息之最高限額,非關消滅時效期間,又五年期間之起算日應自請求時回溯計算。

(0251225 制定)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書面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

(0620824 全文修正)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利息或紅利,提存所因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應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但作為保證金者,提存人得請求其利息或紅利之交付。

(09611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對關係人而言,亦應由國庫給付利息,始屬公平。惟給付利息之期限,參照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以五年為限,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本項規定為付息之最高限額,非關消滅時效期間,又五年期間之起算日應自請求時回溯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提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第 12 條規定:「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提存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