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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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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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