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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2.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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