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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8)函民字第 009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抵押權因時效消滅,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

全文內容

民法第八百八十條雖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當無從依抵押人一方之聲請,逕予塗銷其登記。如果抵押權人行蹤不明或拒不會同申請時,僅得由抵押人訴請塗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8)函民字第 009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抵押權因時效消滅,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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