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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656 號
要旨
設有抵押權之建物滅失其抵押權消滅
全文內容
按舊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完畢後,拆毀重建新建物,其抵押權即因原抵押物之滅失而消滅 (最高法院五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五十七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四) 參照) ,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及貴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五五五二一號函示,新建物拍定人可代為申請舊建物消滅登記,並由地政機關將勘定建物消滅事實通知原建物所有權人。本案舊建物因重建而拆除,既經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派員實地勘查結果,業己全部滅失,依前開說明,設定其上之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應隨抵押物之滅失而消滅,新建物拍定人可代位申請舊建物消滅登記,惟地政機關除將勘定建物消滅事實通知原建物所有權人外,似應通知抵押權人,以便抵押權人可依其他法律關係向原建物所有權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