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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46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辦理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涉抵押權人具領徵收補償費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嘉義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涉抵押權人具領徵收補償費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 月 25 日台內地字第 0950008592 號函。

二、按抵押之土地被公用徵收,該徵收補償金既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本部86 年 7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25175 號函參照),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6 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 26 條規定辦理。」及民法第 881 條但書規定:「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應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本件徵收補償金之款額計算,原應由當事人自行按各抵押權人之債權,後順位之抵押權人已無受分配之可能,經通知而不參加協議,應可依前順位抵押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之結果代為清償,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後順位之抵押權人。 貴部研處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046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辦理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涉抵押權人具領徵收補償費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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