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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字第 8106 號
要旨
查依民法第七六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本條規定係同法第七五八條之例外規定,故其他物權之存續,如無同條但書規定情事時,以應無待塗登記即生消滅效力。惟在實務上,除繼承外,似仍應由該他項物權原權利人聲請塗銷,地政機關不得逕行辦理註銷。又本件土地,由徐文龍以買賣為原因再移轉與羅清水,該徐文龍對於羅清水即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如徐文龍不履行此項義務,該羅清水自得訴請其塗銷,並持命其塗銷之確定判決,單獨聲請塗銷登記,似不能逕行代位該徐文龍為塗銷登記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