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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8 條(權利之讓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約定,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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