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8 條(權利之讓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yps731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3.把建物拿去抵押,這個建物有地上權存在,之後抵押權人拍賣會連同地上權一起賣,不會有併付拍賣的問題,因為這在抵押權的設定範圍。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Exc『📌契約另有約定』(non-assignment)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公示外觀)對抗要件
III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