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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2874 號
要旨
查擔保物權係指以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之一種定限物權。申言之,擔保物權之標的物須以可供確保債權受償之特定物或權利為限。本案公司因債務關係,以公司執照作為債務之抵押品乙節,觀其內容,似欲就公司執照設立抵押權或質權之擔保物權,以資確保公司債務之履行。惟查「公司執照」依來函說明所敘意見,係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規定,核發給公司之證件,用以證明公司已合法成立,並具法人之資格,有如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該公司執照既非財產,亦非流通之有價證券,揆諸首揭說明,似不得作為擔保物權之標的物。至於公司執照之補發,係屬 貴管事項,請 卓酌。
全文內容
查擔保物權係指以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之一種定限物權。申言之,擔保物權之標的物須以可供確保債權受償之特定物或權利為限。本案公司因債務關係,以公司執照作為債務之抵押品乙節,觀其內容,似欲就公司執照設立抵押權或質權之擔保物權,以資確保公司債務之履行。惟查「公司執照」依來函說明所敘意見,係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規定,核發給公司之證件,用以證明公司已合法成立,並具法人之資格,有如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該公司執照既非財產,亦非流通之有價證券,揆諸首揭說明,似不得作為擔保物權之標的物。至於公司執照之補發,係屬 貴管事項,請 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