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應依照民法親屬編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適用。如果該法規有進行修正,則應適用修正後的規定。這意味著,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益和義務,應受到民法親屬編的規定管轄,包括後續的修法內容。 參考資料例子:舉例來說,如果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的規定,父母對子女的財產管理具有某些權益和義務,那麼根據第13條的規定,這些權益和義務仍然適用。如果在施行後的修法中,對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益義務有所調整,則將適用修正後的內容。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有修正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期新舊法之效力一致起見,爰增本條後段之規定。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起,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為期新舊法之效力一致起見,爰增本條後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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