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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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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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該法案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該法在修正施行後發生的債務。在該法修正施行前發生的債務則不適用該法。這意味著修正後的民法債編中的規定不適用於修正施行前發生的債務案件。這條法規保護了在修正法案生效前已產生的債務合同,確保這些合同不會受到修正後的法規的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在民法債編修正法案生效前,兩個人簽訂了一份合同,其中涉及一筆債務。後來,修正後的民法債編法案生效,並對相關債務案件進行了一些變更。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該修正法案的規定不適用於這份在修正施行前簽訂的合同。因此,當解決這份合同相關的爭議時,法院將會適用修正施行前的法規,而不是修正後的法規。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不溯及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明白規定,方能有所依據。本法原條文,即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關於民法債編修正前發生之債,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爰參照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各編修正後施行法第一條之體例,增訂本條後段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
不溯及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明白規定,方能有所依據。本法原條文,即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關於民法債編修正前發生之債,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爰參照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各編修正後施行法第一條之體例,增訂本條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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