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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2254 號
要旨
對我國人民 (包括大陸地區) 之收養事件,如已符合我國之規定,似難謂其不生效力
全文內容
按收養之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至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貴會報來函如主旨所稱溫○祐在大陸收養伍○明一節,是否亦適用上揭有關規定,在未就海峽兩岸人民法律關係制定特別規範之前,雖有爭論;惟目前我國法律之效力事實上暫不能及於大陸地區,對我國人民 (包括大陸地區) 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亦不能不予以保障,上揭收養,如已符合我國法律之規定,似難謂其不生效力。至於大陸人民申請來台定居一節,係屬入出境主管機關之職掌,應由其依有關法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