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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1075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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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目的是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

Q · 一個孩子可以同時被兩個人收養嗎?

不行,除非是夫妻共同收養同一個孩子。

依民法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一個孩子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養父母,否則法定代理權、扶養義務與繼承順位都會發生衝突。若想由新的收養人收養已被收養的孩子,必須先依法終止前一段收養關係,第二段收養才會成立。

白話解讀

收養這件事,有一條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底線:一個孩子,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法律上的父母。聽起來理所當然?但現實比你以為的複雜。離婚後前夫想收養你的孩子,同時你的新伴侶也想收養,兩邊同時進行,法律直接擋下來。不是因為誰比較適合,而是這條規定根本不允許一個孩子同時被兩個不相干的人各自收養。唯一的例外是夫妻共同收養,因為夫妻是一組,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收養人。這條規則的真正功能不是限制誰能收養,而是確保孩子的法律身份不會變成一團亂帳:誰是法定代理人?繼承順位怎麼排?扶養義務誰負擔?一個孩子同時有兩組互不相干的養父母,這些問題全部會爆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5 條為收養排他性規範,明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成為二人之養子女。立法目的在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確保法定代理、扶養義務及繼承關係不致因多重收養而衝突。夫妻共同收養因屬同一收養行為,為唯一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後前夫的新老婆可以收養我的孩子嗎?

要看情況。如果前夫再婚,其新配偶要收養孩子,走的是第1074條但書「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違反第1075條。但收養親生子女需要你同意(第1076-1條),除非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實務上法院還會審酌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就算你同意也不一定准。

Q2已經被收養的孩子,想讓另一個人收養怎麼辦?

必須先終止現有收養關係:合意終止(第1080條),或有法定事由由法院裁定終止(第1081條)。終止生效後孩子回復本姓、與養父母法律關係消滅,這時才能被新的人收養。注意終止後孩子對養父母的繼承權也同時消滅。

Q3一個孩子可以同時被兩個人收養嗎?

不行。依民法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養父母,否則法定代理、扶養與繼承關係會衝突。

Q4民法 1075 條是什麼?

收養排他性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確保孩子同一時間只有一組養父母。

Q5夫妻共同收養為什麼是例外?

夫妻共同收養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收養行為,養父母是一組,不會產生身份衝突,故排除在禁止範圍外。

Q6「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是什麼意思?

同一個被收養人在同一時間,不能存在兩組互不相干的養父母關係,避免法律身份混亂。

Q7收養排他性跟單獨收養差在哪?

單獨收養是收養人為一人;排他性是限制被收養人不能同時被兩組人收養,兩者規範對象不同。

Q8已經被收養還能讓別人收養嗎?

可以,但要先終止原收養關係。先依第1080條合意終止或第1081條裁定終止,第二段收養才會成立。

Q9怎麼終止前一段收養關係再重新收養?

合意終止簽書面(1080)或有法定事由聲請法院裁定(1081)→ 終止生效回復本姓 → 新收養人聲請法院認可(1079)。

Q10發現孩子同時被兩人收養怎麼辦?

可向法院主張後成立的收養無效(違反本條強制規定,民法1079-4),並蒐集兩段收養的裁定與時間順序為證。

Q11收養要經過法院嗎?

要。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1079);未成年人收養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查(1079-1)。

Q12民法 1075 vs 1074(夫妻共同收養)差在哪?

1074 規範收養人這端「夫妻要一起收養」;1075 規範被收養人那端「不能同時被兩組人收養」,兩者方向相反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art_1075art_1074art_1076_1
規範核心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應得親生父母同意
保護法益被收養人身份安定養家身份一致性親生父母親權
例外夫妻共同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等父母一方不能同意或經法院免除
違反效果後成立收養得主張無效收養得撤銷或不予認可收養不予認可

art_1075

規範核心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保護法益
被收養人身份安定
例外
夫妻共同收養
違反效果
後成立收養得主張無效

art_1074

規範核心
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
保護法益
養家身份一致性
例外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等
違反效果
收養得撤銷或不予認可

art_1076_1

規範核心
子女被收養應得親生父母同意
保護法益
親生父母親權
例外
父母一方不能同意或經法院免除
違反效果
收養不予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BGB § 1742(Annahme nur als gemeinschaftliches Kind: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於養親生存期間僅得再由其配偶收養)
法國Code civil art. 346(Nul ne peut être adopté par plusieurs personnes si ce n'est par deux époux;2022 年收養法改革後條號重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0960504 修正)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立法理由因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但書係夫妻得單獨收養之規定,非屬本條除外規定排除之情形,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0191203 制定)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0960504 修正)

因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但書係夫妻得單獨收養之規定,非屬本條除外規定排除之情形,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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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