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目的是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
Q · 一個孩子可以同時被兩個人收養嗎?
不行,除非是夫妻共同收養同一個孩子。
依民法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一個孩子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養父母,否則法定代理權、扶養義務與繼承順位都會發生衝突。若想由新的收養人收養已被收養的孩子,必須先依法終止前一段收養關係,第二段收養才會成立。
收養這件事,有一條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底線:一個孩子,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法律上的父母。聽起來理所當然?但現實比你以為的複雜。離婚後前夫想收養你的孩子,同時你的新伴侶也想收養,兩邊同時進行,法律直接擋下來。不是因為誰比較適合,而是這條規定根本不允許一個孩子同時被兩個不相干的人各自收養。唯一的例外是夫妻共同收養,因為夫妻是一組,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收養人。這條規則的真正功能不是限制誰能收養,而是確保孩子的法律身份不會變成一團亂帳:誰是法定代理人?繼承順位怎麼排?扶養義務誰負擔?一個孩子同時有兩組互不相干的養父母,這些問題全部會爆炸。
民法第 1075 條為收養排他性規範,明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成為二人之養子女。立法目的在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確保法定代理、扶養義務及繼承關係不致因多重收養而衝突。夫妻共同收養因屬同一收養行為,為唯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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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況。如果前夫再婚,其新配偶要收養孩子,走的是第1074條但書「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違反第1075條。但收養親生子女需要你同意(第1076-1條),除非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實務上法院還會審酌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就算你同意也不一定准。
必須先終止現有收養關係:合意終止(第1080條),或有法定事由由法院裁定終止(第1081條)。終止生效後孩子回復本姓、與養父母法律關係消滅,這時才能被新的人收養。注意終止後孩子對養父母的繼承權也同時消滅。
不行。依民法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養父母,否則法定代理、扶養與繼承關係會衝突。
收養排他性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確保孩子同一時間只有一組養父母。
夫妻共同收養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收養行為,養父母是一組,不會產生身份衝突,故排除在禁止範圍外。
同一個被收養人在同一時間,不能存在兩組互不相干的養父母關係,避免法律身份混亂。
單獨收養是收養人為一人;排他性是限制被收養人不能同時被兩組人收養,兩者規範對象不同。
可以,但要先終止原收養關係。先依第1080條合意終止或第1081條裁定終止,第二段收養才會成立。
合意終止簽書面(1080)或有法定事由聲請法院裁定(1081)→ 終止生效回復本姓 → 新收養人聲請法院認可(1079)。
可向法院主張後成立的收養無效(違反本條強制規定,民法1079-4),並蒐集兩段收養的裁定與時間順序為證。
要。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1079);未成年人收養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查(1079-1)。
1074 規範收養人這端「夫妻要一起收養」;1075 規範被收養人那端「不能同時被兩組人收養」,兩者方向相反互補。
| aspect | art_1075 | art_1074 | art_1076_1 |
|---|---|---|---|
| 規範核心 |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 | 子女被收養應得親生父母同意 |
| 保護法益 | 被收養人身份安定 | 養家身份一致性 | 親生父母親權 |
| 例外 | 夫妻共同收養 |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等 | 父母一方不能同意或經法院免除 |
| 違反效果 | 後成立收養得主張無效 | 收養得撤銷或不予認可 | 收養不予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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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立法理由因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但書係夫妻得單獨收養之規定,非屬本條除外規定排除之情形,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因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但書係夫妻得單獨收養之規定,非屬本條除外規定排除之情形,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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