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5 條(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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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目的是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
Q · 一個孩子可以同時被兩個人收養嗎?
依民法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一個孩子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養父母,否則法定代理權、扶養義務與繼承順位都會發生衝突。若想由新的收養人收養已被收養的孩子,必須先依法終止前一段收養關係,第二段收養才會成立。
白話解讀
收養這件事,有一條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底線:一個孩子,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法律上的父母。聽起來理所當然?但現實比你以為的複雜。離婚後前夫想收養你的孩子,同時你的新伴侶也想收養,兩邊同時進行,法律直接擋下來。不是因為誰比較適合,而是這條規定根本不允許一個孩子同時被兩個不相干的人各自收養。唯一的例外是夫妻共同收養,因為夫妻是一組,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收養人。這條規則的真正功能不是限制誰能收養,而是確保孩子的法律身份不會變成一團亂帳:誰是法定代理人?繼承順位怎麼排?扶養義務誰負擔?一個孩子同時有兩組互不相干的養父母,這些問題全部會爆炸。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5 條為收養排他性規範,明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成為二人之養子女。立法目的在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確保法定代理、扶養義務及繼承關係不致因多重收養而衝突。夫妻共同收養因屬同一收養行為,為唯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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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75 條是什麼?▾
收養排他性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Q2為什麼夫妻共同收養是例外?▾
夫妻共同收養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收養行為,養父母是一組,不會造成身份衝突。
Q3已經被收養還能再被別人收養嗎?▾
不行,必須先依民法第 1080 或 1081 條終止原收養關係,才能被新收養人收養。
Q4違反民法 1075 條的收養有效嗎?▾
違反強制規定,後成立的收養可能無效(民法第 1079-4 條)。
Q5繼親收養(收養配偶的子女)受本條限制嗎?▾
不受。繼親收養走第 1074 條但書,屬夫妻共同收養範疇,是本條的例外。
Q6收養一定要經過法院嗎?▾
要。依民法第 1079 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
Q7跨國收養也受民法 1075 條拘束嗎?▾
若孩子在原生國已被合法收養且未終止,台灣法院不會再准許第二段收養。
Q8終止前一段收養會影響繼承權嗎?▾
會。終止收養後養子女對養父母的繼承權同時消滅,決定前須評估清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art_1075 | art_1074 | art_1076_1 |
|---|---|---|---|
| 規範核心 |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 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 | 子女被收養應得親生父母同意 |
| 保護法益 | 被收養人身份安定 | 養家身份一致性 | 親生父母親權 |
| 例外 | 夫妻共同收養 |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等 | 父母一方不能同意或經法院免除 |
| 違反效果 | 後成立收養得主張無效 | 收養得撤銷或不予認可 | 收養不予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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