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5 條(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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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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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目的是維持被收養人法律身份的單一與安定。
Q · 一個孩子可以同時被兩個人收養嗎?
不行,除非是夫妻共同收養同一個孩子。
依民法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一個孩子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養父母,否則法定代理權、扶養義務與繼承順位都會發生衝突。若想由新的收養人收養已被收養的孩子,必須先依法終止前一段收養關係,第二段收養才會成立。
深度解讀
收養這件事,有一條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底線:一個孩子,同一時間只能有一組法律上的父母。聽起來理所當然?但現實比你以為的複雜。離婚後前夫想收養你的孩子,同時你的新伴侶也想收養,兩邊同時進行,法律直接擋下來。不是因為誰比較適合,而是這條規定根本不允許一個孩子同時被兩個不相干的人各自收養。唯一的例外是夫妻共同收養,因為夫妻是一組,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收養人。這條規則的真正功能不是限制誰能收養,而是確保孩子的法律身份不會變成一團亂帳:誰是法定代理人?繼承順位怎麼排?扶養義務誰負擔?一個孩子同時有兩組互不相干的養父母,這些問題全部會爆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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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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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