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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3355 號
要旨
有關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效力之說明
主旨
有關 貴部徵詢本院院解字第 3120 號解釋及 74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621 號函文意旨之闡明乙案,本院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6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23112 號函。
二、按本院院解字第 3120 號解釋略以:「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即非無效」,乃謂收養者以口授遺囑之方式收養子女,須符合法定方式之要件,始能生效。至本院 74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621 號函所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以書面終止之,似無從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係考量遺囑屬單獨行為性質,以之為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大多難於符合雙方以書面終止收養之法定方式,與前開本院解釋意旨尚無相悖。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