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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33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效力之說明

主旨

有關 貴部徵詢本院院解字第 3120 號解釋及 74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621 號函文意旨之闡明乙案,本院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6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23112 號函。

二、按本院院解字第 3120 號解釋略以:「收養者以口授遺囑收養子女,如具備法定方式,即非無效」,乃謂收養者以口授遺囑之方式收養子女,須符合法定方式之要件,始能生效。至本院 74 年 8 月 30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621 號函所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以書面終止之,似無從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係考量遺囑屬單獨行為性質,以之為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大多難於符合雙方以書面終止收養之法定方式,與前開本院解釋意旨尚無相悖。

正本

法務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33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有關以遺囑終止收養關係效力之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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