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4 條(收養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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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收養違反年齡、親屬輩分、父母同意或法院認可等要件者自始無效,且不受時效限制。
Q · 收養辦好幾年後,還會被判無效嗎?
會。踩到六道法定要件任一條即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1079條之4,收養若違反第1073條(年齡差須二十歲以上)、第1073條之1(禁止收養之親屬)、第1075條(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第1076條之1(父母同意)、第1076條之2第1項(書面要件)或第1079條第1項(法院認可)任一規定,收養自始無效。無效不因時間經過而治癒,也沒有時效限制,任何利害關係人得在任何時間點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簽完名、法院蓋完章就穩了。這條列出六道底線,任何一道被踩到,收養從頭到尾就不存在,不是「可以撤銷」,是「從來沒有成立過」。養了十年的孩子,戶口名簿上寫的是你的姓,學校老師叫你家長,但只要當初的收養踩到這六條裡的任何一條,法律上你們之間的親子關係是一場空。年齡差不到二十歲?無效。收養自己的直系姻親?無效。沒拿到親生父母的書面同意?無效。沒經過法院認可?無效。這不是罰款、不是補件,是整段關係被連根拔起。繼承權、扶養義務、姓氏變更,全部回到原點。最殘酷的地方在於:「無效」沒有時效。不像撤銷有六個月或一年的除斥期間,無效的收養,二十年後照樣可以被任何利害關係人主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收養名詞
-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民法 第 107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3-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6-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7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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