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3 條(終止之效果(二)-復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遺產之分割),不受影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