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4219 號
要旨
民法第 1083 條修正前,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因收養終止而消滅與養方之親屬關係,仍宜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之
主旨
所詢有關民法第 1083 條規定修正前,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因終止收養而與養方消滅親屬關係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5 月 19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4780 號函。
二、旨揭所詢應適用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5318 號判例或本院 34 年院解字第 3010 號解釋之法律見解,涉及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判核心事項,宜由法院於具體個案表示其見解。為免所詢現在或將來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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