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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11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所謂養媳 (媳婦仔) 與養女,其與養家之身分關係完全不同,養媳係以將來必成為子媳為目的而養入之異姓女子,於其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屬發生姻親關係,並不發生如一般收養之準血親關係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第一二九頁、第二六七頁) 。本件被繼承人林○弟之養女林○治,於日據時期大正十二年為劉○賢之媳婦仔,本姓上冠養家之姓而為劉林○治,並於大正十四年與劉○賢之子劉○祿結婚,依上所述,林○治與劉○賢間係姻親關係,而非擬制血親關係,與林○弟間之收養關係並不因此而終止,亦不發生一人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之情形,故林○治對被繼承人林○弟之遺產有繼承權。

全文內容

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所謂養媳 (媳婦仔) 與養女,其與養家之身分關係完全不同,養媳係以將來必成為子媳為目的而養入之異姓女子,於其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屬發生姻親關係,並不發生如一般收養之準血親關係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第一二九頁、第二六七頁) 。本件被繼承人林○弟之養女林○治,於日據時期大正十二年為劉○賢之媳婦仔,本姓上冠養家之姓而為劉林○治,並於大正十四年與劉○賢之子劉○祿結婚,依上所述,林○治與劉○賢間係姻親關係,而非擬制血親關係,與林○弟間之收養關係並不因此而終止,亦不發生一人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之情形,故林○治對被繼承人林○弟之遺產有繼承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211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所謂養媳 (媳婦仔) 與養女,其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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