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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1360 號
要旨
臺灣人民在日據時期之身分變更事項,均係以習慣為依據,於習慣不甚明顯時,則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
全文內容
查臺灣人民在日據時期之身分變更事項,均係以習慣為依據,於習慣不甚明顯時,則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年九月九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四八九號函、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三頁參照)。日據時期昭和十一年間究竟有無「招夫婚姻所生子女約定從母姓者,得為生父之螟蛉子,改從父姓」之習慣或法令?經查「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並無記載,而當時法令亦未規定,又無其他資料可供參酌。惟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效力。」此項收養關係,當係指與民法親屬編不相違背,或不妨礙公序良俗者而言 (本部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法70律字第六五八四號函參照) 。本件詹○成係林○養與其招夫詹○標所生之子,原從母姓「林」,依戶籍資料記載於昭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養子緣組為其父詹○標之螟蛉子,改從父姓「詹」。今林女士為其申請補註養父姓名「詹○標」,此顯與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規定及立意旨「維持我國傳統倫理觀念」有違。再者,有關戶籍登記事項,應以當事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三十八條參照) 。依函附戶籍謄本記載,詹○成已於七十六年間死亡,不能為權利主體,自無從充任戶籍登記事項之申請人,或更授權他人代理或代行。是林女士之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暨其申請究否准許?請 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