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6 條(認領之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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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是防止不實認領的否認權,須提起否認認領之訴並由法院審查血緣。
Q · 別人跑去認領我的小孩,我可以否認嗎?
可以,生母與子女本人都有否認權
依民法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其生母,對於生父的認領得否認之。否認須以「否認認領之訴」向家事法庭提起,核心爭點是血緣真實性,實務上多以 DNA 親子鑑定為斷。若認領人確為生父,否認通常不會成立;若非生父,認領將被撤銷。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聽到「認領」兩個字,直覺是好事:孩子終於有爸爸了。但法律多想了一步。如果有個男人跑來說「這是我的小孩」,但其實不是呢?或者他確實是生父,但認領的動機不單純,是為了爭奪監護權、干擾母親的生活、甚至覬覦孩子名下的財產呢?這條只有一句話,卻給了非婚生子女和生母一個極其重要的否決權:你說你是爸爸?我不認。這不是「拒絕父愛」,而是防止親子關係被單方面強加。一旦認領成立,法律效果是全面的:姓氏、扶養、繼承、監護,全部連動。所以「能不能擋住一個不該成立的認領」,是保護母子自主權的最後一道閘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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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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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