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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336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民法第 1061、1064~1066 條規定參照,民眾議修正民法第 1064、1065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非但不利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且與自然倫常關係未合

主旨

有關民眾謝○○君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4 條及第 1065 條規定文字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 104 年 2 月 25 日台立司字第 1044300161 號函(兼復謝○○君 104 年 1 月 25 日 1040125 字第 0001 號請願書)。

二、依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反之,非婚生子女者,謂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縱令有事實上之血統關係,但非當然發生法律上直系血親關係,須經認領(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 1064 條規定參照)始可。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有分娩之事實而當然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5 條第 2項規定參照)。

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生父與生母結婚或生母分娩之事實,而被視為生父、生母之婚生子女,旨在使其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俾與生父、生母及其親屬間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親權、扶養、繼承等),有學者稱此類雖非婚姻關係受胎所生,而法律上承認其身分關係之非婚生子女為「準婚生子女」(戴炎輝、戴東雄及戴瑀如合著,親屬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329 至 330 頁;陳棋炎、黃宗樂及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 100 年 9 月修訂 10 版第 294 至 295 頁參照)。又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4 條及第1065 條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係與其生父及生母具有自然血統聯絡之事實為前提。且民法第 1066 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得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本部 101 年 3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000040370 號函參照)。本件謝君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4 條及第 1065 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乙節,非但不利於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亦與自然倫常之關係未合(本部 104 年 1 月7 日法律字第 10300714300 號函參照)。

正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副本

謝○○君、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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