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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生父是否得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疑義

主旨

關於生父是否得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僑證照字第○五一一三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本件依來函所附陳○勇君之菲國出生證明影本觀之,陳君生母瑪○莎之國籍為菲律賓,依涉外民事法律用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惟該女子之婚姻狀況未明(依上開證明書僅謂生父與生母未結婚,生母是否另有婚姻欠詳),從而所生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似須另為確定。

(二) 如該子女確為非婚生子女時,學者認此時既有確定之生父,應類推適用前揭條文之規定,以其生父之本國法決定其與該子女間之法律關係 (劉鐵錚、陳榮傳著「國際私法論」第四七三頁至第四七四頁參照) 。

(三)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復有強制認領之規定,即非婚生子女如未經其生父為認領(包括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 或自幼撫育,彼此間縱有父子血緣之事實,在法律上尚難認有父子身分關係,從而亦無法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之規定認定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四) 本件陳○屏君得否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陳○勇君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請參考上開說明,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404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關於生父是否得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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