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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決字第 023152 號
要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提「非婚生子女,生母行方不明或身分不明,由自稱生父者自行撫養,但因無出生證明,又無法確認親子關係之無戶籍兒童案」之處理建議
主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提「非婚生子女,生母行方不明或身分不明,由自稱生父者自行撫養,但因無出生證明,又無法確認親子關係之無戶籍兒童案」之處理建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台 (八八) 內社字第八八一八六八六號函。
二 關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建議於民法親屬編增訂:「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當生母不詳由自陳生父撫育者,經親子血緣鑑定結果確定親子關係成立者,即應視為認領」之意見,已留供本部修正民法親屬編之參考。又對生母身分不明、自幼經生父撫育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提憑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父子關係存在或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而經法院以親子關係存在為由駁回其請求或聲請之二則具體個案中,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法 86 律決字第○二五四二二號函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法 86 律決字第○二七四一一號函可供參考。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