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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25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在共有林地採伐之竹木,即屬天然孳息。該項竹木採伐權誰屬,乃屬事實認定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25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依民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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