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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0944 號
要旨
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
主旨
貴署函詢有關採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廠商遲延交貨,應如何計罰逾期罰款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衛署秘字第八一七九七五三號函。
二 關於來函所詢各項問題,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定有清債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本案貴署採購疫苗,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原訂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交貨,若貴署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廠商提前交貨,似無不可。
(二) 債務人原則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惟依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又,若給付物為可分且債權人自願受領一部清償,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 (史尚寬先生著債法總論第七四三頁參照) 。本案給付標的物之性質屬可分給付,而依貴署來函所述,廠商為因應貴署預防接種業務之需,提早將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中之六十萬劑交貨。如貴署已自願受領,當於受領範圍內發生清償之效力。
(三) 按採購疫苗合約書第十條罰則約定:「乙方若未依交貨驗收日期完成交貨,按每逾一日罰逾期部分價款千之三計算」。本案第一批疫苗八十萬劑,廠商已提前交驗六十萬劑,另二十萬劑則遲延交貨,如貴署就六十萬劑部分已自願受領,依合約規定,自僅得就逾期遲延部分二十萬劑之總價千分之三按日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