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法債編施行法12

快速跳轉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因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2條的規定,修正後的民法第213條第3項適用於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之前因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的情況。這意味著債權人在上述修正施行前發生的損害賠償債務案件中,仍可以援用該修正後的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而向債務人行使簡便易行的金錢賠償方法。這是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例外規定。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自民法第213條增訂第3項施行後,就不再援用修正之前的該條規定。 引用資料: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30012 修正後的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30002&FLNO=213

立法沿革 2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買回契約定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三百八十條所定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如買回契約未定期限者,自施行日起,不得逾五年。

(0880402 全文修正)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因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簡便易行之損害賠償方法。為期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損害賠償亦得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買回契約定有期限者,依其期限。但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三百八十條所定期限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如買回契約未定期限者,自施行日起,不得逾五年。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簡便易行之損害賠償方法。為期修正施行前所發生之損害賠償亦得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債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因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應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