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重點摘要民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有可歸責給付不能(第 226 條)時,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Q · 對方根本做不到了,我可以不催告直接解約嗎?
可以,依民法 256 條給付不能可不經催告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 256 條,當債務人發生民法第 226 條的「可歸責給付不能」時,債權人不需要先定期催告,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三個前提:履行客觀上或主觀上已永久不能、該不能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據此行使解除權。若是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則走第 225 條契約消滅,不是本條解除。
你買的預售屋,建商蓋到一半建照被撤銷,這房子永遠不會交給你了。你訂的客製珠寶,唯一的原石在運送途中沉到海底,這條項鍊做不出來了。你簽約請的主廚,在上班前一天出車禍住院半年,他來不了了。這些情況的共通點是:對方不是「拖延」,是「根本不可能履行了」。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設。它不要你再浪費時間催告一個已經不可能實現的東西,而是直接給你解約權。但這條有一個隱藏的陷阱:它指向民法第 226 條,也就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如果不能履行是因為不可抗力(天災、戰爭),契約依另外的規則處理(民法第 225 條),你要走的是契約消滅不是解除。搞混這兩條,你的請求權基礎就錯了。
民法第 256 條為因給付不能而生的法定解除權規範,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可歸責給付不能(第 226 條)時,無須踐行催告程序即得解除契約的權利,與第 254 條須先催告的給付遲延解除形成對照,構成債務不履行解除權體系的一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給付遲延是「還可以做但還沒做」,給付不能是「已經不可能做了」。關鍵在時間和可能性:給對方無限時間還能做到就是遲延,永遠做不到就是不能。這個區分決定你要走第 254 條催告或第 256 條直接解約,走錯條文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策略崩盤。
原則上不算。成本暴漲、通膨、供應鏈困難在法律上是情事變更(第 227-2 條)而非給付不能,效果是請求法院增減給付而不是解約,對方仍有義務履行。你可以堅持要求履行,同時接受合理的價格調整作為妥協,避免雙輸。
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可歸責給付不能(第 226 條)時,不經催告即得解除契約的法定解除權。
履行於客觀上永久不能或主觀上債務人不能完成的狀態,與單純履行困難、成本上漲不同。
可歸責是對方故意過失造成(走 226+256 解約並可求償),不可歸責是不可抗力(走 225 契約消滅)。
256 是給付不能可直接解約,254 是給付遲延須先定期催告,前提事實與程序皆不同。
確認可歸責性 → 蒐集不能履行證據 → 寄載明 256、226 條的存證信函 → 必要時併請損害賠償與假扣押。
依第 260 條,可請求信賴利益與可得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解約而消滅。
保全停工通知、倒閉公告、標的物滅失證明、對方書面回覆等,證明已永久不能履行且可歸責。
以存證信函為解除意思表示,明確引用條號,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第 258 條)。
不行。成本暴漲屬情事變更(第 227-2 條),對方仍有履行義務,效果是請求法院增減給付而非解約。
走第 225 條不可歸責給付不能,契約消滅、對待給付依第 266 條處理,不是 256 條解除。
| 比較面向 | art_256_給付不能 | art_254_給付遲延 | art_225_不可歸責 |
|---|---|---|---|
| 前提事實 | 履行已永久不能 | 可履行但未及時履行 | 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履行 |
| 是否須催告 | 不須催告,直接解約 |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 契約消滅,無解除問題 |
| 可歸責性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
| 法律效果 |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260) |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 免給付義務、對待給付亦消滅(266)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