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6 條(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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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有可歸責給付不能(第 226 條)時,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Q · 對方根本做不到了,我可以不催告直接解約嗎?
依民法第 256 條,當債務人發生民法第 226 條的「可歸責給付不能」時,債權人不需要先定期催告,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三個前提:履行客觀上或主觀上已永久不能、該不能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據此行使解除權。若是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則走第 225 條契約消滅,不是本條解除。
白話解讀
你買的預售屋,建商蓋到一半建照被撤銷,這房子永遠不會交給你了。你訂的客製珠寶,唯一的原石在運送途中沉到海底,這條項鍊做不出來了。你簽約請的主廚,在上班前一天出車禍住院半年,他來不了了。這些情況的共通點是:對方不是「拖延」,是「根本不可能履行了」。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設。它不要你再浪費時間催告一個已經不可能實現的東西,而是直接給你解約權。但這條有一個隱藏的陷阱:它指向民法第 226 條,也就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如果不能履行是因為不可抗力(天災、戰爭),契約依另外的規則處理(民法第 225 條),你要走的是契約消滅不是解除。搞混這兩條,你的請求權基礎就錯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56 條為因給付不能而生的法定解除權規範,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可歸責給付不能(第 226 條)時,無須踐行催告程序即得解除契約的權利,與第 254 條須先催告的給付遲延解除形成對照,構成債務不履行解除權體系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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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56 條是什麼?▾
債務人發生可歸責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可不催告直接解除契約的法定解除權規定。
Q2給付不能可以不催告直接解約嗎?▾
可以。屬第 226 條可歸責給付不能時,依第 256 條無須催告即得解除。
Q3民法 256 條和 254 條差在哪?▾
254 條是給付遲延須先催告,256 條是給付不能可直接解約,前提事實不同。
Q4不可抗力造成做不到,可以走 256 條嗎?▾
不行。不可歸責給付不能走第 225 條契約消滅,不是第 256 條解除。
Q5原物料暴漲算給付不能嗎?▾
原則不算,屬情事變更(第 227-2 條),對方仍有履行義務。
Q6解約後還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依第 260 條解除與損害賠償併存,賠償請求權不因解約消滅。
Q7解除權有沒有行使期限?▾
本身無特定期限,但對方可依第 257 條催告確答,逾期未答解除權消滅。
Q8解約後雙方要做什麼?▾
依第 259 條互負回復原狀義務,返還已受領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6_給付不能 | art_254_給付遲延 | art_225_不可歸責 |
|---|---|---|---|
| 前提事實 | 履行已永久不能 | 可履行但未及時履行 | 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履行 |
| 是否須催告 | 不須催告,直接解約 | 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 契約消滅,無解除問題 |
| 可歸責性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
| 法律效果 |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260) | 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 免給付義務、對待給付亦消滅(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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