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6 條(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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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有可歸責給付不能(第 226 條)時,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Q · 對方根本做不到了,我可以不催告直接解約嗎?
可以,依民法 256 條給付不能可不經催告直接解約
依民法第 256 條,當債務人發生民法第 226 條的「可歸責給付不能」時,債權人不需要先定期催告,可以直接解除契約。三個前提:履行客觀上或主觀上已永久不能、該不能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據此行使解除權。若是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則走第 225 條契約消滅,不是本條解除。
深度解讀
你買的預售屋,建商蓋到一半建照被撤銷,這房子永遠不會交給你了。你訂的客製珠寶,唯一的原石在運送途中沉到海底,這條項鍊做不出來了。你簽約請的主廚,在上班前一天出車禍住院半年,他來不了了。這些情況的共通點是:對方不是「拖延」,是「根本不可能履行了」。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而設。它不要你再浪費時間催告一個已經不可能實現的東西,而是直接給你解約權。但這條有一個隱藏的陷阱:它指向民法第 226 條,也就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如果不能履行是因為不可抗力(天災、戰爭),契約依另外的規則處理(民法第 225 條),你要走的是契約消滅不是解除。搞混這兩條,你的請求權基礎就錯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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