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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979 號
要旨
第一則法院拍賣農地,若違反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強制規定,其契約為無效第二則法院之拍賣,若以移轉私有農地之所有權於無自耕能力者,係屬法律上之給付不能,執行法院得撤銷其拍賣程序第三則法院拍賣,若以移轉私有農地之所有權於無自耕能力者,在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執行法院得撤銷其拍賣程序
全文內容
按法院之拍賣,若以移轉私有農地之所有權於無自耕能力者,係屬違反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強制規定,即屬法律上之給付不能 (自始不能)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五五號判例參照) 執行法院自得撤銷其拍賣程序,若已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原所有人亦得依土地法第三十條及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訴請判決除去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效果。至本件係因高雄縣政府局都市計畫單位查報時,將農業區誤報為工業區用地,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拍賣與無自耕能力之簡某先生。在當事人間就該地所有權移轉尚未依法解決前,地政機關應否受理其土地所權移轉登記,似仍宜由該機關參照上開說明依有關土地登記法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