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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7088 號
要旨
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即係本案所謂之其他休息日相當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二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件期間之末日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適為星期日,而其次日即二十日係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核與上開法條所謂其他休息日相當。是揚子建業公司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向臺灣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表示摡括承受債務,依法並未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