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77 條(撤銷公益信託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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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77 條規範公益信託撤銷四種事由:違反設立條件、違反監督命令、有害公益、連續三年不活動,撤銷前主管機關須通知陳述意見。
Q · 公益信託很久沒運作,會被主管機關撤銷嗎?
會。連續三年不活動就有撤銷風險
依信託法第 77 條,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但第二項給了關鍵的程序保障:撤銷前主管機關必須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在限期內表示意見。收到通知後限期內具狀提出復活計畫,是唯一可以翻盤的時點,錯過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白話解讀
公益信託一旦被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就等於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這條規定了三種會被撤銷的情況:違反設立時的許可條件、違反主管機關的監督命令、或做出其他傷害公益的行為。還有一條冷酷的條款: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活動,也一樣撤銷。這個「三年不活動」條款特別致命,因為很多公益信託成立後因運作遇到困難、或創辦人過世沒人接手,就這樣沉睡下去。主管機關不會永遠等你。不過本條第二項給了你關鍵的程序保障:撤銷之前,主管機關必須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受託人來限期表示意見。收到這個通知,就是你的最後機會,錯過就沒了。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77 條為公益信託撤銷規範,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公益信託許可的四種事由:違反設立許可條件、違反監督命令、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第二項並要求撤銷前須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陳述意見,建立行政程序保障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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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益信託三年沒活動就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是自動撤銷,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你表示意見。而且條文說「無正當理由」才撤銷,所以如果你能證明這三年有合理原因(等待特定政策、籌備大型專案、創辦人過世接班中),並提出重啟計畫,有機會保住。內行人提示:最有效的救援,是在表示意見時附上未來一年的具體活動時程表,包含可被查核的時間點,讓主管機關看到「這個信託還活著」。
Q2許可被撤銷了,裡面的錢怎麼辦?
不會還給原委託人(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依第 79 條,如果信託行為沒有指定特定的「歸屬權利人」,主管機關會把財產移轉給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所以你捐出去、設立進去的錢,在法律上已經不是你的,是屬於公益的。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設立公益信託時堅持要留一條「撤銷後返還給我」的後門,要特別小心,這會被視為公益性不純粹,可能連設立都通不過許可。
Q3撤銷之前主管機關一定會給我機會陳述嗎?
會。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撤銷之前,主管機關必須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受託人在限期內表示意見。這是程序保障,主管機關不能直接下處分。但例外是「不能通知者」(例如委託人過世、聯絡不到),這時候會跳過通知直接處分。內行人提示:務必讓主管機關有你的最新聯絡方式。錯過通知的後果,是失去你唯一一次程序救濟的機會。
Q4公益信託撤銷是什麼?
依信託法第 77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公益信託許可的四種事由:違反設立條件、違反監督命令、有害公益、連續三年不活動。撤銷等於公益信託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Q5「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是什麼意思?
連續三年都沒有實際公益活動(如獎助學金發放、文化推廣、環境維護等),且無客觀可驗證的合理事由。創辦人過世接班中、政策審查中、籌備大型專案等可能構成正當理由。
Q6公益信託 vs 公益財團法人差在哪?
公益信託是「以信託契約形式」運作公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公益財團法人是「以法人形式」運作、由法院登記。撤銷/解散主體、財產歸屬、稅務待遇都不同。
Q7公益信託許可被撤銷會怎樣?
依信託法第 78 條進入消滅程序,受託人負清算義務;依第 79 條,財產移轉給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不會返還原委託人。
Q8收到擬撤銷通知怎麼辦?
務必在限期內(實務常為 15-30 日)以書面具狀表示意見,附上未來一年具體活動規劃、人事安排、資金運用、檢核指標。掛號寄送並保留收據。
Q9公益信託復活計畫怎麼寫?
結構:未來一年活動時程表 + 新人事安排(新受託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資金運用規劃 + 可量化檢核指標(活動次數、受益人數、財報透明度)+ 改善承諾書。
Q10對撤銷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依訴願法第 14 條,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爭執重點常為:是否真有「不活動」、是否有「正當理由」、程序是否合法。
Q11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不活動」?
蒐集會議紀錄、財報、籌備文件、政府函文、媒體報導、創辦人病歷或死亡證明、接班人會議紀錄等客觀可驗證證據。主觀說詞無效,要拿得出文件。
Q12公益信託撤銷 vs 公益信託消滅差在哪?
撤銷(信託法 77)是主管機關因違法或不活動主動拔掉許可;消滅(信託法 78)是因撤銷、目的達成、目的不能達成、信託期間屆滿等事由,信託關係終止。撤銷會導致消滅,但消滅原因不只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益信託撤銷(信託法 77) | 公益財團法人解散(民法 65) |
|---|---|---|
| 撤銷主體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院 |
| 三年不活動效果 | 得撤銷許可 | 無明文,需聲請法院宣告解散 |
| 程序保障 | 撤銷前須通知陳述意見 | 法院裁定程序,當事人可陳述 |
| 財產歸屬 | 依信託法 79,移轉類似目的公益組織 | 依章程或法定順序,可能歸屬國庫 |
| 救濟方式 | 訴願 → 行政訴訟 | 抗告 → 再抗告 |
公益信託撤銷(信託法 77)
- 撤銷主體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三年不活動效果
- 得撤銷許可
- 程序保障
- 撤銷前須通知陳述意見
- 財產歸屬
- 依信託法 79,移轉類似目的公益組織
- 救濟方式
- 訴願 → 行政訴訟
公益財團法人解散(民法 65)
- 撤銷主體
- 法院
- 三年不活動效果
- 無明文,需聲請法院宣告解散
- 程序保障
- 法院裁定程序,當事人可陳述
- 財產歸屬
- 依章程或法定順序,可能歸屬國庫
- 救濟方式
- 抗告 → 再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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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403514380 號
- 有關全國性社會福利公益信託,未完成受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相關條款之 契約修正,得否由主管機關逕行變更信託條款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403511080 號
-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 、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
-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
- 法律字第 11203501630 號
- 公益信託之目的在促進社會公益,應儘可能使其存續。故公益信託成立後 ,如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致該公益信託之目的
- 法律字第 11103503450 號
-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
立法沿革 1 版
(0841229 制定)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公益信託攸關公益,故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行為者,自應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之權限。所稱「其他必要處置」,如解任受託人是。爰為本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以上不為活動者,自應比照前段辦理(第一項後段)。 二、第二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前,應定相當時間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俾其有表示意見或申辯之機會。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參酌民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二條之三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監察人名詞
一、公益信託攸關公益,故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行為者,自應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之權限。所稱「其他必要處置」,如解任受託人是。爰為本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以上不為活動者,自應比照前段辦理(第一項後段)。 二、第二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前,應定相當時間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俾其有表示意見或申辯之機會。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參酌民法第三十四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七十二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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