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信託法 第 77 條(撤銷公益信託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法 第7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II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前,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限期內表示意見。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