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1 條(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
- 1.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 2.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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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31 條要求受託人為各信託分別造帳簿,每年至少主動送交財產目錄與收支計算表給委託人及受益人。
Q · 信託受託人多久要給我一次財產目錄?
依信託法第 31 條第二項,受託人於接受信託時須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之後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送交」是主動義務,不是被動等待請求。違反此義務即構成法定義務違反,受益人得依第 22 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 35 條損害賠償、第 36 條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
白話解讀
多數人對信託的理解停留在「把錢交給專業機構保管」,但很少人想過:你怎麼知道那個人有沒有亂搞?31 條就是整個信託制度的透明化核心。它強制受託人做兩件事:第一,每個信託都要有獨立帳簿,不能跟受託人自己的錢或其他信託混在一起。第二,每年至少要把財產目錄和收支計算表主動送到你手上。注意「主動送交」這四個字,不是你要才給,是他必須給。如果你是信託受益人但從沒收到過這些文件,受託人已經違反法定義務。這條的隱藏力量是:它不只是資訊義務,它是下一條(32 條閱覽權)的前提,也是你未來請求解任受託人(36 條)的證據來源。沒有這條,整個信託制度會崩潰成「把錢交給別人然後祈禱」。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31 條為信託資訊揭露的核心規範,要求受託人於各信託間分別造具帳簿,並於接受信託時及每年定期作成信託財產目錄與收支計算表,主動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本條構成信託監督機制的技術底線,與第 32 條閱覽抄錄請求權形成完整資訊權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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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託人一直不給我財產目錄怎麼辦?▾
第一步先寄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明確引用 31 條第二項要求受託人履行送交義務並給合理期限。拒不履行就是違反法定義務,可根據第 35 條請求損害賠償,情節重大時依第 36 條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內行人提示:催告信件本身就是最強的違反義務證據,比口頭詢問有用一百倍,因為它把時間點釘死了,受託人事後想辯稱「我不知道你想要」也沒辦法。
Q2信託財產目錄跟收支計算表差在哪?▾
財產目錄是某個時間點信託擁有哪些東西的靜態快照(現金、不動產、股票等清單與估值)。收支計算表是這段期間錢怎麼進出的動態流水帳(投資收益、管理費支出、稅費等)。兩者必須同時送交缺一不可。內行人提示:比對連續兩年的財產目錄差異,對照當年的收支計算表,就能看出受託人有沒有動手腳。單看一份文件通常看不出問題,所以一定要連續年度的版本都保留。
Q3受託人可以用「業務繁忙」當藉口延遲嗎?▾
不行。31 條第二項規定「每年至少定期一次」是法定最低標準,沒有例外事由。業務繁忙、系統更新、人員異動都不構成免責事由。內行人提示:如果受託人聲稱有困難,要求對方以書面說明具體原因和預計完成日期。這份書面說明會變成未來求償時,證明受託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信託法第 22 條)的關鍵材料,比他口頭講什麼都有效。
Q4信託法 31 條是什麼?▾
信託資訊揭露核心規範,要求受託人為各信託分別造帳簿並每年主動送交財產目錄。是信託監督機制的技術底線,沒這條信託和代管沒區別。
Q5什麼叫分別造具帳簿?▾
受託人手上多個信託、各自要有獨立帳簿,且都不能跟受託人自己的錢混在一起。技術上要分開的銀行帳戶 + 分開的會計帳本,缺一就是違法。
Q6信託法 31 條跟民法委任 540 條報告義務差在哪?▾
31 條是主動送交、每年至少一次、雙重對象(委託人+受益人)、違反可解任。540 條是被動報告、頻率依約定、單一對象、僅債務不履行責任。31 條剛性程度遠高於委任。
Q7受託人沒給財產目錄該怎麼告?▾
1. 翻信託契約確認身份 2. 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引用 31 條 3. 保留催告紀錄 4. 依 35 條請求損害賠償或 36 條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可同時聲請保全處分防止繼續違法。
Q8信託 31 條的時效有多久?▾
依第 40 條,自受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或自受託行為終了時起 10 年。聲請解任無特定時效但建議盡早動作。
Q9信託糾紛訴訟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律師費 10-30 萬起跳(信託案件複雜度高),聲請假處分另計擔保金。和解通常比訴訟划算 3-5 倍。
Q10怎麼證明受託人違反 31 條?▾
1. 過去沒收到的所有年度(每年缺一份算一次違反)2. 存證信函催告紀錄 3. 受託人書面回覆或拒絕 4. 信託契約正本 + 委託人受益人身份證明。書面紀錄越多越有利。
Q11信託法 31 條 vs 信託業法的受託人報告義務差在哪?▾
31 條對所有受託人(含個人、法人)、信託業法只規範信託業者並更細緻(每月對帳、每季報告)。一般個人受託只受 31 條最低標準拘束。
Q12信託 31 條 vs 公司法董事編冊義務差在哪?▾
31 條每年至少一次主動送交、義務人是受託人、對象是委託人+受益人。公司法 228 條每會計年度終了、義務人是董事會、對象是監察人 → 股東會。基礎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信託法 31 條 | 民法委任 540 條 | 公司法 228 條(董事編冊) |
|---|---|---|---|
| 義務性質 | 受託人主動送交義務(法定) | 受任人應將處理委任事務之始末報告(一般報告義務) | 董事會須編造表冊送監察人查核 |
| 頻率 | 接受信託時 + 每年至少定期一次 | 委任終了時或請求時 | 每會計年度終了 |
| 送交對象 | 委託人及受益人 | 委任人 | 監察人 → 股東會 |
| 違反效果 | 損害賠償(35 條)+ 可聲請解任(36 條)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公司法罰鍰 + 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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