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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受託人
>
信託法
第 31 條
(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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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
受益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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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信託財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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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受益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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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受託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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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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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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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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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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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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