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31 條(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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