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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18受益人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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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2. 2.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18條建立受益人撤銷權,但行使前提是信託財產已辦公示登記或記載於有價證券。

Q · 受託人偷賣信託財產,受益人能撤銷嗎?

能,但要看當初有沒有辦信託公示

依信託法第18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受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該處分。但行使撤銷權有三道門檻:(一)已辦信託登記的不動產或註冊財產可直接撤銷;(二)已標記信託的有價證券可直接撤銷;(三)其他財產(如現金)必須證明交易相對人「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違反信託本旨。多位受益人時,一位即可單獨發動撤銷,不需全體同意。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放在信託裡託給受託人管理。哪天他起了貪念,把這棟房子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你能不能追回來?第18條的答案既殘酷又精準:要看當初有沒有做「信託公示」。如果當初辦了信託登記(或信託有價證券的標記),你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筆買賣,房子追回來。如果沒辦,那你就得證明買的人「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在亂搞才能撤銷。這條的精髓是保護「知情的人」:公示了,大家都視為知情;沒公示,就要個別證明。對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來說,「辦信託登記」不是形式手續,是撤銷權能不能行使的關鍵鑰匙。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設計:受益人多位時,一位就可以發動撤銷,不需要全體同意。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18條規範受益人撤銷權,當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行為。本條以「信託公示」為核心設計:已公示的財產(登記、有價證券標記)視為相對人應知情,撤銷無第三人保護障礙;未公示的財產則須個別舉證相對人明知或重大過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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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違反信託本旨」?受託人做什麼都叫違反嗎?

不是。違反信託本旨是指受託人的處分超出了信託契約的目的或授權範圍。例如信託只允許投資穩健股票,他去買期貨;或信託是為了受益人教育費,他拿去還自己的債。單純的判斷失誤(在授權範圍內但結果不好)不算。內行人提示:信託契約的「目的」條款和「授權」條款是判斷關鍵,所以這兩條要寫得夠具體,模糊的目的會讓違反本旨的認定變困難。

Q2我是受益人之一,其他受益人不想追,我可以自己去追嗎?

可以。第一項後段明文「得由其中一人為之」。你不需要其他受益人同意就能單獨聲請撤銷,這是為了保護少數受益人不被多數綁架。內行人提示:你自己撤銷成功後,回復的財產屬於整個信託,其他受益人一樣能享有利益。所以有時候會出現「一位受益人打官司、所有人一起受惠」的搭便車現象,這是立法有意容忍的。

Q3信託沒辦登記,撤銷權還有用嗎?

用處非常有限。未公示時,必須證明交易相對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在亂搞,這個舉證在實務上幾乎做不到,除非有書面、錄音或對方員工作證。內行人提示:信託成立時就要把「公示」當第一順位動作,這不是節稅或形式手續,而是未來能否真正保護財產的關鍵。

Q4信託法第18條是什麼?

受益人撤銷權的核心條文,當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

Q5什麼叫違反信託本旨?

受託人的處分行為超出信託契約所定目的或授權範圍,例如約定保守投資卻買期貨。

Q6信託公示是什麼?

透過登記或證券標記讓第三人知悉特定財產為信託財產的制度,是撤銷權能否對抗第三人的關鍵。

Q7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是什麼意思?

相對人實際知悉違反信託本旨,或因顯著疏忽(依其專業地位應知而未查)而未察覺的主觀狀態。

Q8信託法第18條撤銷怎麼告?

蒐證 → 查公示狀態 → 寄存證信函 → 一年內提撤銷之訴,併行依第23條向受託人求償。

Q9信託公示登記怎麼辦?

不動產到地政事務所辦信託登記,有價證券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作信託標記,依信託法第4條規定。

Q10撤銷信託處分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信託財產價值計算(約1.1%),律師費10-20萬起,財產越大費用越高。

Q11怎麼證明相對人明知違反信託本旨?

對話紀錄、Email、銀行徵信報告、第三方鑑定,最關鍵的是事前存證信函告知信託身分。

Q12信託法第18條 vs 第6條撤銷差在哪?

第18條保護受益人對受託人,第6條保護債權人對委託人,主體要件法益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撤銷要件舉證難度
已辦信託登記之不動產直接撤銷
有信託標記之有價證券直接撤銷
現金、存款、未公示動產需證明相對人明知或重大過失

撤銷要件

已辦信託登記之不動產
直接撤銷
有信託標記之有價證券
直接撤銷
現金、存款、未公示動產
需證明相對人明知或重大過失

舉證難度

已辦信託登記之不動產
有信託標記之有價證券
現金、存款、未公示動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信託法第27条(受託者の権限違反行為の取消し)
韓國신탁법 제75조(수익자의 취소권)
中國信托法第22条(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之撤銷)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1001 (Remedies for Breach of Trust) /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9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立法理由一、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為保護信託財產,以達信託目的,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又此項權利之行使,應以訴訟為之,於受益人有數人之情形,非必由全體一同起訴,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二、撤銷權之行使,固在維護信託財產,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應使不知有信託存在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於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須該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已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示;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法無公示規定之財產權者,須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項之撤銷權。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立法例。

  • 受益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為保護信託財產,以達信託目的,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又此項權利之行使,應以訴訟為之,於受益人有數人之情形,非必由全體一同起訴,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二、撤銷權之行使,固在維護信託財產,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應使不知有信託存在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於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須該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已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示;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法無公示規定之財產權者,須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項之撤銷權。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立法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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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18 條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