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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18 條(受益人之撤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2.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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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ibao
7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第一項處分屬物權行為,不包含債權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II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立法理由: 撤銷權之行使,固在維護信託財產,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應使不知有信託存在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一、信託財產為「1️⃣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已公示)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2️⃣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已公示)者。 三、信託財產為「3️⃣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陳聰富師、臺灣高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142 民事判決: 借名契約「類似消極信託」,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係「有權處分」,惟類推適用信託法18,相對人重大過失時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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