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7 條
受託人依信託法第九條第二項取得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一百三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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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27 條規定,受託人取得信託衍生財產辦理登記時,須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載明該財產為信託財產與委託人身分資料。
Q · 受託人用信託的錢買的地,登記時要注意什麼?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7 條,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取得的衍生信託財產(如以信託資金購入、信託財產之代位物)申請登記時,必須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在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內載明該取得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登記機關再依第 130 條至第 132 條辦理註記與編入信託專簿。漏了這道註記,該土地對外就被當成受託人個人財產。
白話解讀
受託人手上的土地不一定全部是「委託人原本給他的」。信託運作中,受託人可能拿信託的錢去買新土地、收到第三人的賠償金轉成不動產、或者管理過程產生的孳息再投資。信託法第9條第2項說:這些「衍生取得」的財產也算是信託財產,不是受託人的私產。本條規則就是把這個原則落實到登記簿上:受託人申請登記新買進的土地時,必須在登記申請書上明明白白寫「這是信託財產」、委託人是誰,並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為什麼這個動作這麼重要?因為土地登記簿是對外公告的,如果沒標註,全世界都會以為這土地是受託人個人的。受託人的債主、配偶、繼承人都可能來主張權利,整個信託架構就破了一個大洞。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7 條為信託財產衍生取得的登記程序規範。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取得的土地權利(以信託資金購入、信託財產之代位物或孳息再投資所得),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信託關係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載明該財產為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登記機關依第 130 條至第 132 條辦理註記與編入信託專簿,使信託財產獨立性對第三人發生公示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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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127條在規範什麼?▾
受託人依信託法第9條第2項取得的衍生信託財產,辦理土地登記時須檢附信託關係證明並載明信託財產與委託人身分。
Q2什麼財產算信託法第9條第2項的衍生取得?▾
以信託資金購入的新財產、信託財產的代位物(賠償金、補償款轉購)、管理孳息再投資所得。
Q3受託人辦理衍生財產信託登記要附什麼文件?▾
信託關係證明文件、資金來源證明、登記申請書(載明信託財產與委託人身分)。
Q4沒有把衍生財產登記成信託財產會怎樣?▾
該財產對第三人視為受託人個人財產,受託人債權人可查封、繼承人可繼承、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Q5如何查詢土地是否登記為信託財產?▾
申請該筆土地登記謄本檢視其他登記事項欄,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信託專簿。
Q6委託人可以閱覽信託專簿嗎?▾
可以。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閱覽信託專簿(第132條)。
Q7衍生財產信託登記由誰申請?▾
由受託人申請,並依信託法第9條第2項證明該財產屬信託財產。
Q8登記機關如何處理衍生財產信託登記?▾
依第130條至第132條辦理: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信託財產,發狀記明,並編入信託專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契約信託登記(§125) | 遺囑信託登記(§126) | 衍生取得登記(§127) |
|---|---|---|---|
| 適用情形 | 委託人原始交付財產設定信託 | 以遺囑設立信託 | 受託人依信託法§9II取得之衍生財產 |
| 申請人 | 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 | 繼承人辦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 | 受託人申請 |
| 額外舉證 | 信託契約 | 遺囑、繼承登記 | 信託關係證明+衍生取得屬信託財產之證明 |
| 後續處理 | 依§130-132註記、編專簿 | 依§130-132註記、編專簿 | 依§130-132註記、編專簿(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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