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府法三字第 850637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查封登記及其塗銷後,保留之建號如何塗銷疑義

主旨

內政部函送「研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查封登記及其塗銷後,保留之建號如何塗銷疑義乙案會議紀錄」,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地政處85.09.04 85 北市地一字第八五一二八二八八號函轉內政部 85.08.29 台 (85) 內地字第八五八○八○六號函辦理。

二 抄附前開會議紀錄結論部分乙份。

結 論: (一) 關於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未登記建物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所編列之建號,係為配合法院強制執行業務需要,於強制執行程序結束時,該暫編建號已失其效用,故地政機關於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應將該未登記建物之登記簿標示部及其暫編之建號一併刪除。

(二) 至於目前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塗銷後仍存在之標示部及建號,由地政機關逕行塗銷之。

(三) 有關內政部函頒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十三點應修正為:「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塗銷後,再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另編建號為之。於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地政機關應併同刪除該未登記建物之標示部及建號。至已使用之建號應納入管理,不得重複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府法三字第 850637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查封登記及其塗銷後,保留之建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