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2 條
- 1.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 2.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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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規定,信託登記辦畢後,登記機關須將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供閱覽,自塗銷或歸屬登記日起保存十五年。
Q · 信託專簿要怎麼查?保存多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利害關係人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或複印信託專簿(程序準用第 24 條之 1 及土地法第 79 條之 2),收取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信託專簿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逾期可能銷毀,故繼承人、受益人或債權人須在期間內主動複印保存。
白話解讀
謄本上只寫「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十幾個字,但實際的信託契約可能有二十頁、規定了受託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什麼情況要報告委託人、誰是受益人。這份完整契約收在哪裡?收在地政事務所的信託專簿裡。本條告訴你兩件關鍵的事:第一,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去申請閱覽或複印(程序準用第 24 條之 1 和土地法第 79 條之 2),這代表你不是信託當事人也能查;第二,這份專簿不是永久保存,從信託塗銷或歸屬登記之日起只保存十五年。十五年聽起來很長,但信託如果在民國 100 年塗銷,到民國 115 年地政事務所就可能銷毀。如果你是當年的受益人或繼承人,想回頭追查信託內容、調查當初是否有違反信託本旨的處分行為,過了十五年就只能從其他管道(律師事務所留存、家族保險箱)找原本,找不到就再也找不到了。
法律定性
信託專簿係指土地權利辦理信託登記後,登記機關將信託契約或遺囑全文複印裝訂而成之公開檔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2 條規定,提供利害關係人閱覽複印,並自信託塗銷或歸屬登記日起保存十五年,逾期得依檔案管理規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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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專簿是什麼?▾
地政事務所將信託契約全文複印裝訂的公開檔案,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是檢視信託關係的主要書面證據。
Q2誰可以申請閱覽信託專簿?▾
符合利害關係人身分者,包括買方、繼承人、受益人、債權人、配偶等,準用土地法第 79 條之 2 規定。
Q3信託專簿保存多久?▾
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逾期得依檔案管理規定銷毀。
Q4信託專簿怎麼申請閱覽?▾
親至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填申請書,出示身分證明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繳納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後當場閱覽或複印。
Q5申請閱覽信託專簿要多少錢?▾
依地政規費標準,閱覽費數十元、複印工本費每頁數元,整份信託契約複印通常數百元內可完成。
Q6信託專簿過了十五年真的會被銷毀嗎?▾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十五年,實務上部分地政事務所會移交檔案管理局續存,並非全數銷毀,但無法保證能調出。
Q7閱覽信託專簿需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本條準用土地法第 79 條之 2,只要證明利害關係即可,毋須委託人或受託人同意。
Q8信託專簿和謄本記載差在哪?▾
謄本僅記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等概要,信託契約全文、受託人權限、受益人條件等細節都在專簿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謄本 | 信託專簿 |
|---|---|---|
| 資料來源 | 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概要記載 | 信託契約或遺囑全文複印裝訂 |
| 內容詳盡度 | 僅記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十餘字 | 包含受託人權限、受益人、信託期間、處分限制等全部條款 |
| 申請方式 | 線上、郵寄、臨櫃皆可申請 | 原則須親至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閱覽 |
| 保存期限 | 永久保存(電子化) | 塗銷或歸屬登記後 15 年 |
| 閱覽門檻 | 任何人皆可申請 | 限利害關係人,須提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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