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2. 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