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
- 1.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 2.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 3.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 4.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將謄本分三類:第一類含完整個資限本人申請,第二類隱匿個資任何人可申請,第三類限利害關係人申請。
Q · 我能不能調別人家的不動產謄本?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第二類謄本,看到登記名義人的部分資料、權狀面積、抵押狀態等。但第一類(含完整個資)只有登記名義人本人可調,第三類則需具備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關係之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的不動產資料分成三種版本給不同的人看嗎?這條把土地登記和地價資料切成三類: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的全部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完整住址、抵押權人和債務金額),第二類遮蔽出生日期、部分姓名和統編、債務人和債務比例(這是「任何人」都能調的版本),第三類遮蔽統編和出生日期。差別是什麼?舉個例:你公司同事買了房,他打開「任何人都能調」的第二類謄本,能看到你買在哪、權狀面積多大、有沒有抵押,但看不到你的身分證字號和生日。可是如果有人能調第一類,你的個資幾乎完全曝光。誰能調哪一類?登記名義人本人可以調第一類(你自己的房子你當然能看全部),任何人都能調第二類,第三類則要求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關係。這條設計的核心是:你的不動產交易紀錄某程度是公開的(這是登記公示原則),但個資要分層保護。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建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的三層分類制度:第一類為完整資料(限本人申請)、第二類為隱匿個資版本(任何人可申請,含登記公示功能)、第三類為部分隱匿版本(限利害關係人申請),並提供登記名義人申請住址隱匿之個別化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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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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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能不能調我老公(或太太)名下的不動產謄本?▾
可以調第二類,因為任何人都能調。但調不到第一類,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是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例如離婚訴訟程序中由律師聲請法院命令調閱)。內行人提示:婚姻關係中如果擔心配偶藏資產,平時可以定期查第二類謄本掌握名下不動產狀況。等到真有糾紛時,再透過法院函調第一類取得完整資訊。
Q2我怕別人查到我家住址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規定登記名義人可以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這項服務免費,可以直接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注意:是『部分』不是『全部』(通常隱匿巷弄門牌號碼),而且權利人之管理人和非自然人不適用。內行人提示:除了住址隱匿外,建議搭配辦『異動即時通』和印鑑卡分區管理。三層防護下,被冒名過戶和被深度追蹤的風險可以降到最低。
Q3第二類謄本能看到什麼▾
看得到登記名義人的部分姓名、權狀面積、地號建號、抵押權設定金額,但看不到完整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債務人比例。地段位置和不動產基本資訊是公開的。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24-1 條是什麼▾
建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的三類分級制度,依個資保護程度與申請人身分提供不同版本資料,是台灣登記公示原則與個資保護的平衡設計。
Q5第一類謄本和第二類謄本差在哪▾
第一類含全部資料(身分證字號、生日、完整住址、抵押權人、債務金額),只有本人能調;第二類隱匿這些個資,任何人都能調。
Q6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依本條第三項,指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人,例如繼承人、債權人、訴訟程序當事人。需提出證明文件。
Q7謄本怎麼申請▾
三個管道:臨櫃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請、網路(地政線上申辦系統)。備妥身分證明、選擇類別、繳費(電子 20 元/紙本 75 元)即可取件。
Q8住址隱匿怎麼辦▾
登記名義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到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免費。注意:是部分住址隱匿(通常巷弄門牌),法人和管理人不適用。
Q9網路申請謄本要多少錢▾
電子謄本每張 20 元,可線上信用卡或臨櫃繳費後即時下載。書面謄本每張 75 元需現場或郵寄取件。
Q10怎麼證明我是利害關係人▾
繼承人附戶籍謄本、債權人附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判決書)、訴訟當事人附法院文書。臨櫃審查通過才能調第三類。
Q11第二類謄本 vs 第三類謄本哪個資訊多▾
第三類資訊較多(只隱匿統編和生日),但需證明利害關係;第二類隱匿較多項目但任何人可申請。一般用途調第二類最快。
Q12本條 vs 個資法第 16 條哪個優先▾
本條是個資法第 16 條『法律明文規定』的具體實現,互相配合不衝突。本條提供分類處理的執行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ss | second_class | third_class |
|---|---|---|---|
| 申請資格 | 登記名義人本人或法令明定者 | 任何人 | 登記名義人或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 / 權利義務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
| 顯示資訊 | 全部資料(含身分證字號、生日、完整住址、抵押權人、債務金額) | 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編、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 隱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 |
| 常見用途 | 本人自查、辦理過戶設定 | 交易前盡職調查、徵信、市場研究 | 繼承通知、債權追償、訴訟舉證 |
| 個資風險 | 極高(完整曝光) | 中等(公示原則範圍) | 中等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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