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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2.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自然人,不適用之。
  3.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4.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講土地登記的規則,如果你要申請土地登記或地價資料,需要提供哪些資料。這些資料分成三類,第一類是全部登記資料,第二類是有些資料需要隱匿,比如出生日期、部分姓名、統一編號等等,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第三類是隱匿統一編號和出生日期的資料。如果登記名義人要申請,可以申請第一類的全部資料;任何人可以申請第二類的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第三類的資料。如果你要委託代理人申請,需要遵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要申請土地登記或地價資料,需要提供一些資料,但有些資料需要隱匿,具體可以看第二類和第三類的說明。如果你要委託代理人申請,需要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