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律字第 112035093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比例原則

主旨

所詢「依法令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否函文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其法令依據為何」一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 112 年 6 月 20 日竹鄉民字第 1123080800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21 條規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第 1 項)。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第 2 項)。」查本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為調解委員主要在於勸導雙方讓步,以期達成協議,有關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於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85 年 1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第 1 項立法理由參照)。然如當事人爭議事件仍在聲請調解之階段,尚未進入調解之程序,則與上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有別,亦即在聲請調解之階段,尚無本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之適用(本部 109 年 5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903508360 號函、101 年9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0600340 號書函、101 年 3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000031690 號書函意旨參照)。至第 2 項所定商請協助之範圍與第 1 項有關,但比較廣泛,不僅包括在調查證據時可邀請有關機關加以協助,其他依本條例處理之調解事項亦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立法院公報第 71 卷第 96 期及第 97 期院會紀錄第 26 頁至第 27 頁及第 28 頁、本部 91 年 10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10035503 號函參照)。是以,本件貴公所調解委員會得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判斷是否為必要調查或商請有關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三、末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3 項後段規定:「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貴公所調解委員會雖得於聲請及受理調解階段依上開本條例規定,就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為必要調查或商請有關機關為必要之協助;惟依來文說明略以:「聲請人於地政機關無法申請對造人(土地所有權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而無從得知對造人姓名,致調解委員會無法寄送調解通知書」乙節,本件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5條之規定?又當事人聲請調解如僅需知悉對造人「姓名」及「住所」即足資通知,則其是否依上開規定申請第三類土地謄本即為已足?建請併予釐明,並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比例原則。

正本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律字第 112035093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