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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