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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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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想要查看、複製、或拍攝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你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 你是原本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或代理人。 2. 你是土地登記的名義人。 3. 你和原本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有利害關係,並且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你想要查看某個房子的土地登記申請書,你必須能夠證明你和原本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有利害關係,例如你正在代表買家購買這個房子。這樣你才有權利查看這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