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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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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
代理人
。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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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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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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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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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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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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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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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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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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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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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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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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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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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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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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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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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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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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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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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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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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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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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使用管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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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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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想要查看、複製、或拍攝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你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 你是原本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或代理人。 2. 你是土地登記的名義人。 3. 你和原本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有利害關係,並且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你想要查看某個房子的土地登記申請書,你必須能夠證明你和原本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有利害關係,例如你正在代表買家購買這個房子。這樣你才有權利查看這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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