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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應字第 09800078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土地登記案件資料申請人資格審核法令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資料之申請人資格審核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2 月 29 日台內地字第 0980234592 號函。

二、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係規範檔案管理相關事項,其第 1 條第 2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同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從而,本法並未就申請人之資格予以限制,除各機關另有法律依據及合致本法第 18 條各款情形,始得拒絕申請,合先敘明。

三、土地登記規則係依土地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其第 24 條明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地政事務相關機關審查檔案應用申請人之資格,於不違悖本法規範意旨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規定辦理,難謂不合本法第 1 條第 2 項之規定。

四、至檔案申請應用之准駁,仍應由受理機關本於權責,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以為准駁之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應字第 09800078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土地登記案件資料申請人資格審核法令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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