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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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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定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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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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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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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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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申請登記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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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登記規費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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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登記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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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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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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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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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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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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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所有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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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他項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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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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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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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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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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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其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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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更名登記及管理者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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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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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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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使用管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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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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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土地登記機關必須建立一個地籍資料庫,並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這個管理的事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來定。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登記機關必須有一個系統來管理土地資料,並且有專人負責。例如,如果有人要買一塊土地,登記機關就可以透過這個地籍資料庫來查詢這塊土地的所有相關資訊,例如所有權人、土地面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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