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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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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規是說,如果一塊土地的登記簿用紙有部分損壞了,登記機關要重新製作整個登記簿,不能只補修損壞的部分。如果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遺失或樣式變更了,登記機關要根據原本的記載,重新製作有效的部分。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土地的登記簿用紙有一部分被撕掉了,那麼登記機關就要重新製作整個登記簿,不能只補修被撕掉的部分。如果登記簿用紙全部被水淹沒了,登記機關就要根據原本的記載,重新製作還有記載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