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予以重造。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簿部分損壞時依原有記載全部重造;全部損壞、滅失或樣式變更時僅依有效部分重造。
Q · 為什麼我查謄本看到歷史記載突然斷掉?
可能是登記簿被重造過,依本條規定處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2 條,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地政機關依「原有記載全部」重造;但全部損壞、滅失或樣式變更時,僅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重造。第二段情形下無法佐證的舊資料就重建不出來,這就是謄本歷史記載出現斷層的主要原因。買老房子或處理祖產時務必同時調閱重造前的異動索引比對。
如果地政事務所的登記簿只是部分損壞(例如水漬只浸到幾頁、某張用紙被撕破一角),這條規定要「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但如果整本毀掉、整頁滅失、或者制度改了要換新樣式,這條就轉而要求「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重造。兩種情境,兩種重造範圍。看起來像在玩文字遊戲?其實這個差別藏著一個很實用的權利保護機制:部分損壞時,能讀得出來的舊資料和讀不出來的舊資料都要重造;全部損壞時,只能根據還能查證的有效記載重建。這直接決定了重建後的登記內容會不會跟你原本的權利範圍對得起來。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條存在,但承辦地政士和地政人員處理舊資料時,第一件事就是判斷是「部分」還是「全部」。
土地登記規則第 22 條規範地政機關於登記簿用紙物理性損毀時的重造程序,採兩段式設計:部分損壞依「原有記載全部」復原以保護權利完整性;全部損壞、滅失或樣式變更時則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重造以承認資料無法完全還原的客觀限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通常有三種可能:第一,登記簿被部分損壞後重造(依本條第一段,理論上應依原有記載全部重造);第二,登記簿全部毀損或制度換樣式重造(依本條第二段,只能依有效部分重造,所以斷掉的部分可能就重建不出來了);第三,當時就沒有登記。要查清楚是哪一種,要看地政事務所的「重造公告紀錄」和「異動索引」。
立刻備齊舊權狀、買賣契約、繼承文件等原始證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如果地政事務所拒絕受理或更正結果你不接受,依本規則第 13 條的更正登記程序處理;涉及損害可依土地法第 68 條請求國家賠償。時間是你的敵人,越晚發現越難證明原始狀態。
規範登記簿用紙物理損毀的重造程序,採部分損壞與全部滅失兩段式設計。
地政機關於登記簿物理性損毀後,依原有記載重新製作登記簿用紙的程序。
能透過殘存文件、副本、收件簿等佐證確認真實性的內容;無法佐證的就不在重造範圍。
登記簿用紙制度性換新格式(如手寫本改電子化、舊式表單改新式表單),屬「全部」重造情境。
向地政事務所聲請完整異動索引 → 比對舊資料 → 調閱重造公告紀錄與原始檔案。
備齊原始證據申請更正登記;造成損害可依土地法 68 條請求國賠(時效 2 年)。
由利害關係人或律師持理由向地政事務所聲請,必要時透過訴訟調查證據程序聲請。
用舊權狀、買賣契約、繼承文件、稅單、地籍藍曬圖、戶政繼承資料交叉佐證。
部分損壞要「全部重造」(含模糊處),全部滅失只能「有效部分重造」。直接影響歷史記載完整性。
22 條規範物理損毀後的「重造」程序,21 條規範滅失時依土地法施行法的「重建」程序。
| feature | partial_damage | total_loss_or_format_change |
|---|---|---|
| 重造範圍 | 依原有記載全部重造 | 依原有記載有效部分重造 |
| 適用情境 | 水漬、撕毀、蟲蛀部分頁面 | 整本毀損、火災滅失、制度性換樣式 |
| 資料完整性 | 理論上應 100% 復原(含難以辨識部分) | 可能有資料永久流失 |
| 權利人風險 | 低(除非地政機關偷工) | 高(須主動比對舊資料)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