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規定,建請內政部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意旨,於權衡「避免人格權(指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情形下,重行審酌其規範內容妥適性及必要性
主旨
有關貴部主管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建請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意旨,重行審酌其規範內容之妥適性及必要性。請查照。
說明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之 1 條規定:「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查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已於 99 年 5 月 26 日經總統公布在案,代表我國政府重視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以強化憲法所保障人性尊嚴之精神。貴部規劃各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申請事宜,雖係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之特別規定為之,惟為妥善保護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建請貴部重新審酌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規定內容,參酌本法規定意旨,於權衡「避免人格權(指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之情形下,考量公開或提供第二類登記謄本之方式所涉個人資料之內容與範圍,是否僅限於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並妥為處理。 二、又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揭示所有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因該地址與姓名結合即可識別特定自然人,自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