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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對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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