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38 條
- 1.代理申請登記檢附之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之要件者,委託人得免於登記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
- 2.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辦理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坐落、地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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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38 條規範特別授權委託書要件,委託書載明事項、坐落、地號權利範圍者,委託人得免簽登記申請書。
Q · 委託代書辦登記,委託人一定要親自簽申請書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8 條,當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要件,亦即明確記載委託事項、土地或建物的坐落、地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時,委託人可免於在登記申請書內簽名蓋章。常見於海外當事人、住院當事人、繼承人分散各地等情境。寫得不夠具體會被退件,太空泛則形同空白支票。
白話解讀
上一條規定「申請人要簽名」、「代理人要附委託書」。這條給你一個合法的後門:如果你的委託書寫得夠完整、夠具體,符合「特別授權」的要件,那麼你本人在登記申請書上就可以不必簽名蓋章。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人在國外、人在病榻、人在出差,這些情況都讓「親自簽申請書」變得困難。本條給了一條通道,但代價是委託書必須寫得很細:要明列委託事項是什麼(買賣?抵押?繼承?)、土地或建物的坐落(什麼地段什麼地號)、權利範圍(全部還是幾分之幾)。每一項都不能含糊。寫得不夠具體,地政事務所會退件;寫得太空泛,等於把空白支票交給代書。這條的精妙之處在於:它要求你用「精確的具體描述」來換取「免於親自簽章的便利」。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38 條為土地登記程序中「特別授權委託書」之免簽章規範,建立委託人「身體不在場」仍可完成登記之法律通道,要件為委託書必須明確記載委託事項、不動產坐落、地號或建號及權利範圍四項具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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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託書要寫多細才符合特別授權?▾
必須載明委託事項、土地或建物坐落、地號或建號、權利範圍四項,缺一不可。
Q2概括授權的委託書能用嗎?▾
不行,依本條第二項地政事務所應退件,因不符合「特別授權」要件。
Q3人在國外要過戶怎麼辦?▾
在當地辦委託書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回台委由代書辦理免本人簽申請書。
Q4委託書一定要公證嗎?▾
法律上非必要,但跨境或爭議案件建議公證或駐外館處驗證以降風險。
Q5委託書沒寫權利範圍會怎樣?▾
不符特別授權要件,承辦人員應退件補正,委託人仍須親簽。
Q6委託書能加授權期限嗎?▾
可以而且建議加,避免委託書事後被代書再次使用辦其他登記。
Q7夫妻互相辦登記要委託書嗎?▾
要,本條沒有夫妻例外,配偶之間仍需合格的特別授權委託書。
Q8公司辦不動產登記委託書怎麼寫?▾
需公司大小章 + 經理個人委託書 + 董事會決議三件齊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特別授權委託書 | 概括授權委託書 |
|---|---|---|
| 委託書類型 | 明確記載事項+坐落+地號+權利範圍 | 僅寫「全權處理」「相關登記」等空泛文字 |
| 委託人是否需簽申請書 | 免簽(本條第一項) | 仍須親簽 |
| 地政事務所處理 | 受理進入審查 | 應退件補正 |
| 風險程度 | 風險可控(範圍明確) | 高風險(如空白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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