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內字第 923 號
要旨
審查依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之土地登記聲請,如有瑕疵者,應附理由駁回或令補正
全文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 (一) 查依法院和解或調解成立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地政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倘認為有瑕疵時,即照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前經行政院五十一年十月九日台 (51) 內字第六四五十號令示在案。本條依臺灣省政府來函敘明,台北縣新店鎮大坪林段二十張小段九三之三、九三之四、九三之一、九三之五號等四筆土地,地目均為田,但前兩筆為工業用地,後兩筆為綠地。茲該興業醬菜有限公司申請移轉與該公司進行生產事業,原則上核尚可行,惟上開前兩筆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屬飭知其承受人不得作與工業無關之使用。至後兩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規定,綠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照都市計劃編定之用途使用,在未興辦公共設施前,仍得為原來之使用。 (二) 復查本案土地權利,由現權利人興業醬菜公司回溯已有兩度移轉,依照本部 (45) 台內地字第六二一○九號函規定,自應依序辦理登記。 (三) 再臺灣省政府來函引敘台北縣政府呈略稱:本案土地和解筆錄上之原告與申請登記權利人亦有出入等語,依照上開行政院令示規定,該管地政機關應依法切實予以審查,如有互不相符之處,自應依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