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登記規則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unchen
12 days ago
專業證照
監護人代購置或處分土地
(切結事項: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